海大律师亲办案例
非本村村民是否可以承包土地
来源:海大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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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启伦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接受申请人刘XX的委托,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XX并没有向村里交过21亩的土地投资款,刘XX才是21亩土地款的缴纳者,土地使用权归刘XX所有。

原审法院认定王XX向村里缴纳土地开发费用1050元,王XX与联合村四组形成了土地承包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199158日,本村村民刘XX向联合村四组缴纳了土地开发费用,当时的村组长王XX收款后向刘XX出具了收据,自此,刘XX与联合村四组形成了土地承包关系,刘XX就该块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王XX与联合村四组不存在任何土地承包关系。

XX乡开发万亩方工程,本村村民每人可分得土地3.5亩,每亩缴纳土地开发费用50元。刘XX家六口人,分得21亩,刘XX缴纳了总计1050元土地开发费用后,联合村四组与刘XX形成了土地承包关系。刘XX承包土地后,将土地交由王XX耕种,刘XX与王XX之间形成土地代耕关系。王XX并不是联合村四组村民,王XX与联合村四组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土地承包关系。

第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王XX无权承包土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XX乡开发万亩方工程明确规定不得对外承包,王XX并不属于联合村四组村民,也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没有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所以,依据法律规定,王XX无权承包万亩方21亩土地。

代理人:

201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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